中共会让徐伟、靳海科保外就医吗?(作者:杨莉藜)

Submitted by Hope is a good thing on

新青年学会案是一桩彻头彻尾的冤案。四青年莫名其妙就被判8-10年的有期徒刑,面对被告上诉、主要证人翻供等一系列问题,当局依然将错就错,硬是不做任何改判。徐伟和靳海科二人如今身患重病,凭监狱的医疗条件无法治愈。中共当局即使不考虑改正荒唐的判决,也应该从人道的角度,准予两人保外就医。

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结果——虽然还不是最后结果——刚好相反。杨子立和张宏海的公开信发表不久,就有西方媒体报道说,杨子立可能会因为这封信被再次投入监狱。当局对杨子立和张宏海的呼吁尚不能容忍,徐伟和靳海科的保外就医看来更是没有任何指望了。

现代国家的刑罚,即使再严酷,也有其人道的考量。作为一种监外执行方式,保外就医就是刑罚的人道主义因素的具体体现。中共颁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引言里也指出,保外就医“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中共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总是向自己的社会基础倾斜,真正能顺利获得保外就医的往往是那些贪官污吏,而极少是系狱的异议人士。其中的道理,应该不难理解。贪官再贪也是这个政权的手足,而异议人士在中共眼里则是罪不可赦的敌对力量。

近几年的案例中,较早点儿的异议人士如力虹、郭飞雄和晚近系狱的胡佳、范燕琼等都因种种疾病申请过保外就医,但当局以种种借口一律断然拒绝。而烟草巨贪褚时健,入狱没多久就以糖尿病为由获得了保外就医,且利用此机会“二次创业”,早已在经济上东山再起,成为当地赫赫有名的“水果大王”。

广东当局回复郭飞雄家人的保外就医申请时说:郭飞雄的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监狱法》第二十五条的条件,因此不予批准。不知道广东当局为什么只提《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而不提更为直接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事实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才是处理保外就医问题的更直接规约。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原来,这才是当局屡屡拒绝被囚异议人士保外就医申请的真正原因。《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颁布于1990年底,当时的“反革命犯”就是现在的“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政治罪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自颁布近二十年来没有修订版出炉,显然其中的条款依然有效。

当然,异议人士获准保外就医并不是没有可能。事实上,魏京生、王丹等不少异议人士都是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获得自由的。但是这类案例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国际压力——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压力。由此而论,徐伟和靳海科这次能否像杨子立和张宏海所希望的那样获准保外就医,奥巴马总统能对中共当局施以多大的压力是问题的关键。

奥巴马总统中国之行担子不轻。美国政府此时最关心的也许是双边贸易、经济合作,但海内外关心中国政治前途的人们确希望他能在促进中国人权问题方面有所作为。作为任期内就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为数不多的美国总统之一,奥巴马先生确实应该拿出直面独裁政权的道德勇气,像里根总统直言“请拆除这堵墙”那样,正告胡锦涛“请释放徐伟、靳海科!”惟其如此,两位饱受病患折磨的无辜青年才有获得自由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