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mitted by the Shanghai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resolution of the Shanghai Revolutionary Committee work team concerning the handling of reports from the grass-roots level that were sealed up for safekeeping by the authorities at the bureau or company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革会工业组关于处理局和公司暂时封存的基层上报材料的报告的决定

Releases Date: 

Feb, 1968

Issue Category: 

The Great Proletarian Cultural Revolution, commonly known as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was a social-political movement that took plac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rom 1966 until 1976. Set into motion by Mao Zedong, then Chairma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ts stated goal was to preserve...

各区、县、局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红代会(大学),各革命群众组织:市革会工业组关于处理局和公司暂时封存的基层上报材料的报告,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各级革命委员会、各革命群众组织对这个问题都要正确对待。

关于文化大革命中封存的基层上报材料的处理,可按如下几条原则处理:

一、处理这批材料,应严格执行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中共中央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档案材料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各级革命委员会在处理这批材料时,要认真教育群众牢牢掌握斗争大方向,抓住大是大非,从思想上政治上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促进广大革命群众组织的团结,防止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互相对立;反对以处理这批材料为名,大搞派性斗争,整一些持有不同意见或受蒙蔽参与搞材料的群众。

三、这批材料,应由各级革命委员会负责处理。尚未建立革命委员会的地方,暂不处理。各级革命委员会要指定一个负责同志领导此项工作,迅速组织政治可靠的党员干部和革命群众组织的代表,认真审阅、清理。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四、在查阅封存的材料时,对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整理的材料和四清方面的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销毁;对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后各种整革命群众的材料应由各级革命委员会同各革命群众组织代表负责焚毁,不得把材料转到基层去;发现有重大专案材料,应严守机密,立即上报;发现有涉及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材料,应立即把原件直接送市革会负责同志亲收,不得对外泄露或转抄、复印。

五、革命群众有权直接向上级革命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揭发坏人坏事。各级革命委员会应正确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情况和意见,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严防打击报复,更不能混淆视听,把群众反映的情况当成黑材料,借机整持有不同意见的群众。

六、各级革命委员会要教育群众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严防坏人以搞黑材料为名,捣乱破坏,混水摸鱼。如果发现有坏人进行捣乱破坏,应在群众中揭露后依法处理。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
一九六八年二月六日

附:

 

关于处理局和公司暂时封存的基层上报材料的报告

 

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初期,各局、公司收到一批从基层上报的材料。其中有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后整理的,也有在此以前的;有整理群众的黑材料,也有四清方面的材料。对这批材料,有些单位按照中央规定当时就销毁了,也有些单位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封存至今。

最近,有些基层的群众组织很关心这件事,要查阅这些材料。有的单位经说服,没有启封,也有个别公司已经把材料发还给基层了,并读给群众听,引起了混乱。有些厂因而揪斗了已经结合的领导干部,助长了派性,甚至给坏人钻了空子。为了慎重处理这批材料,我们认为:

一、处理这批材料,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处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档案材料的补充规定”。对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整理的材料和四清方面的材料,不得随便销毁。

二、未经批准,不准查阅这批材料,一不能把它转到基层去。更不许借口冲黑材料搞抢、抄、封。

三、各局、公司的革命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认真审阅,把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后整理的整群众的黑材料分出来,会同各群众组织代表监督销毁。属四清方面的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没有建立革命委员会的,保持原封,留待以后解决。

以上各点,如无不当,我们拟向下发一通知,请指示。

  上海市革命委员
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