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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旗(县)革命委员会,各军分区、武装部,各地驻军,各工宣队、军宣队、贫宣队,各革命群众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各单位:
当前,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遵循党的“九大”精神,高举“团结、胜利”的旗帜,按照伟大领袖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和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即吴涛同志五月二十二日晚所传达的),掀起了一个由下而上地、波澜壮阔地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批判前一段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上所犯的严重“左”倾错误、落实毛主席各项无产阶级政策的群众运动。形势一片大好。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的伟大号召,各级领导要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九大”精神和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及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正确对待群众,正确领导群众,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宣传、落实“九大”文献和伟大领袖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及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努力实现伟大领袖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和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与贯彻“九大”精神,落实“九大”提出的各项政策和各项战斗任务是完全一致的。
二、各级领导同志要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主动到群众中去,同群众一起,领导群众批判我们的严重错误,落实毛主席的各项无产阶级政策。
群众起来批判我们的错误,是对领导机关的革命监督,是帮助改正错误,是完全必要的,这是主流。要发动广大群众起来,共同批判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上前一时期所犯的严重错误。要满腔热情地欢迎、支持群众的批评,压制群众的批评是错误的。各级领导要引导不同观点的群众共同批判我们的错误,不能引起群众斗群众,不能把矛头对准群众。革命群众批判我们的错误时,存在这样那样的分歧,是正常的。对这些分歧,要在伟大的毛泽东思想基础上,在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的精神下,统一认识,各级领导要积极作好不同观点的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增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泛的革命大团结,巩固和发展革命的大联合。对群众在批判中所出现的支流问题,要以爱护群众的态度,耐心做工作,正确引导。那种把来自群众的革命批判和群众批判中的某些支节问题,说成是“逆流”,是极其错误的。
纠正错误和稳定局势,两者相辅相成。借口稳定局势而不纠正错误是不对的。在纠正错误中必须顾全大局,防止把局势搞乱。只有这样,才能纠正错误,落实政策,增强团结,稳定局势,共同对敌。
三、在前一段清理阶级队伍中,特别是挖“新内人党”的过程中,在“左”倾错误思想的指导下,犯了严重的逼、供、信和扩大化错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于这一段的错误,必须按照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和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认真、彻底、迅速地予以纠正。一定要按照中央的指示,立即停止挖“新内人党”及其变种组织的工作。凡被错打成“新内人党”成员的(包括错打成其他反动组织成员的,下同。),必须彻底平反,并按照规定原则,销毁整他们的材料,严禁转移、复制、隐瞒和私自处理。对被打、被逼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者,按“因公死亡”待遇,要认真安排好其家属的生活;对被打伤者要就地负责予以治疗;对因伤致残者的生活要予以妥善安排。对被错打成“新内人党”者及其家属,在被斗争期间所遭受的财物损失,要合理予以解决。
革命造反派组织,被打成“新内人党”及其他反动组织的,要予以平反,并公开恢复名誉。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革命大联合,反对重拉队伍,另立山头。
四、从自治区革委会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开始,在全区开展了对所谓高锦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批判,是错误的。凡是因为积极推行所谓高锦明右倾机会主义路线,或因所谓“九月暗流”,或因错打成“新内人党”成员,被“吐”出去的各级革委会成员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要立即平反、恢复原职或另行分配工作。
各级革委会的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必须迅速充实、健全起来。要充分发挥各级革命委员会的作用,全体军民,都必须坚决支持、信任、帮助、尊重和捍卫革命委员会。
各级革委会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加强团结,顾全大局,坚守岗位,齐心协力,作好工作。
五、根据毛主席的伟大号召派到各单位的工宣队、军宣队、贫宣队,他们在组织和带领广大革命群众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领导斗、批、改,抓革命、促生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他们有些人在工作中发生的缺点、错误,由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上负责,他们主要是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政策的问题。革命群众在批判我们的错误的时候,不能把矛头对准他们,更不允许揪斗他们。
各工宣队、军宣队应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举办毛泽东思想学习班,认真学习“九大”文件,认真学习伟大领袖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和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总结前一时期工作的经验教训,提高认识,以便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对贫宣队,应即调回本地去抓革命、促生产。工厂和旗县以上革委会机关,今后不再派驻工宣队。凡派到外地的工宣队,根据情况,逐步调回本单位参加斗、批、改,抓革命、促生产。
六、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六·六》通令、《七·三》布告和《七·二四》布告。坚决反对武斗,严禁打、砸、抢、抄、抓等违犯政策的行为,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混水摸鱼,乘机捣乱。任何群众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抓人、关人,不准私设公堂和变相私设公堂,不准抢夺、窃取档案和文件材料,不准搜查、抄家和封门,不准侵占、抢砸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目前有的单位发生随意揪人、查封和武斗伤人,影响生产等现象必须坚决制止。
各级革委会、军分区、武装部和各地驻军要认真担负起保证中央《六·六》通令、《七·三》布告、《七·二四》布告贯彻执行的责任。从文到之日起,对于违反中央上述通令、布告的,都必须严加处理,对于肇事者和背后挑动者,对于肆意扰乱和破坏无产阶级专政秩序的坏分子,对于打伤和打死人的凶手,要依法惩办。
七、进一步做好“拥军爱民”“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团结、军民团结。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是保卫祖国的伟大长城。各级革委会在贯彻落实“九大”精神和伟大领袖毛主席《五·二二》批示、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各族人民群众的拥军教育和战备教育,通过各种方式抓好拥军工作,加强军民团结。
各军分区、武装部和各地驻军要加强拥政爱民工作。要支持和协助各级革委会做好工作。对前一段被打伤的群众,当地军队医院和医疗部门要派出医疗队就地予以治疗。
参加“三支”、“两军”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忠实地执行了毛主席、林副主席的指示,在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作出了巨大贡献。在前一段工作中,由于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上犯了“左”倾错误,有些同志在具体工作中产生的缺点和错误,责任应由自治区革委会领导上承担。在批判我们的错误的时候,不能把矛头对准他们,不准到部队揪人,不能冲击军事机关和军队驻地。
参加“三支”“两军”工作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要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认真贯彻执行毛主席“五·二二”批示和中央对内蒙当前工作的指示,和广大革命群众一起,批判和纠正错误,总结经验,落实政策。要象八三四一部队那样,坚持三个原则,九个一样。要积极做好不同观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三支”“两军”工作中再立新功。
八、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坚决执行毛主席的民族政策。蒙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民和干部的绝大多数,是热爱伟大领袖毛主席、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在挖“新内人党”中误伤的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要坚决彻底平反。要积极培养、提拔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干部,要充分信用他们。尊重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加强各族干部和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
九、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各级革委会,要狠抓革命,猛促生产,不失时机地把工农牧业生产抓好,特别要抓好粮食、煤炭、国防工业生产和铁路运输。
要教育和发动群众提高警惕,反对坏人煽动闹经济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歪风,反对任何破坏生产、破坏交通的行为。
各级革委会,要说服群众,坚持就地闹革命,节约闹革命,业余闹革命,不要到外地串连,减少上访,就地解决问题,矛盾不上交。
各级领导一定要更好地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教导,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凡是人民内部矛盾,都要用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这个唯一正确的公式去处理,都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使矛盾得到解决,在毛泽东思想基础上达到新的团结。要认真注意到一个时期有一种主要倾向,但它又掩盖着另一种倾向。在反对右倾时候,就可能出“左”;在反对“左”倾时候,就可能出右。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团结,纠正错误,总结经验,落实政策,稳定局势,共同对敌的方针。要教育群众,把仇恨集中到美帝、苏修、蒙修和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及其在内蒙代理人乌兰夫等一小撮阶级敌人身上去。
各级领导,全体军民,都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执行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最新指示:“我们讲胜利,就要保证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团结全国广大人民群众,去争取胜利。”“团结起来,为了一个目标,就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要落实到每个工厂、农村、机关、学校。”全党团结起来,全体军民团结起来,各族人民团结起来,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纠正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上在前一段工作中所犯的严重错误,落实政策,稳定局势,共同对敌,认真搞好斗批改,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争取更大的胜利!
(此件可以张贴,不登报,不要无线广播。原内蒙革发〔69〕141号文件作废。)
内蒙古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1969年6月9日
已发:各盟(市)、旗(县)、公社革命委员会,各厂矿、企事业革命委员会,各军分区、武装部,独立营以上单位,各工宣队、军宣队、贫宣队,各革命群众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各单位。
报中央。 共印二○、○○○份。
内蒙古自治区革委会办公室秘书组 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发出
呼和浩特工代会 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翻印